1.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有哪些
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,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基础上,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,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。
同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实施制度,有效遏制非法取证,确保办理刑事案件质量。 一、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(一)区分非法证据的类型以及相应的排除方式。
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,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,实行强制排除。为确保供述自愿性,有必要增加规定:对于采用非法的威胁、引诱、欺骗方法收集的供述,依法予以排除。
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,有必要区分情形处理: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,实行裁量排除(刑事诉讼法对此已有具体规定);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言词证据(包括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、未依法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),实行强制排除,有人对此有不同意见,但立足目前司法实践,对此类“严重且实质性地”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,应当予以排除。 (二)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标准。
实践中,争议较多的当属非法言词证据,尤其是被告人供述。我国有关供述证据的排除规则仍有需要完善之处:1。
对疲劳审讯的界定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》将疲劳审讯界定为非法取证方法,需要进一步明确疲劳审讯的含义,有必要从单次讯问时长、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方面作出限定。
2。对重复性供述的处理。
有必要明确重复性供述的排除标准。如果初次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,人民检察院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,初次讯问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在此后各次讯问中已经消除,否则就将影响到重复性供述的可采性。
3。对“毒树之果”是否排除。
有必要采取更加务实的态度,即使排除也有必要参照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,即实行裁量排除。 二、规范审判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我国虽不实行陪审团审判,但证据合法性属证据资格问题,仍然有必要通过专门程序处理: 第一,庭前会议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审查及处理。
庭前会议环节,控辩双方可以对证据合法性问题交换意见。 法院对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的,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。
人民检察院认为排除非法证据后在案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,可以申请撤诉。 第二,庭审中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处理方式和效力。
法庭经审查对取证合法性没有疑问,可以驳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。 如无新线索或者材料,再次提出排除申请的,法庭可驳回申请。
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,可在上诉程序中提出异议。 第三,庭审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时间和要求。
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要求对证据合法性问题先行调查,司法解释规定,根据具体情况,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调查。 鉴于证据合法性涉及证据的资格问题,有必要限定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调查的情形。
需要强调的是,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,如果法庭经审查对取证合法性没有疑问,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,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宣读、质证。如果法庭决定启动专门调查程序,那么,无论是先行调查还是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调查,都必须首先解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,不能先对证据进行宣读、质证。
第四,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要求。为减少法庭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压力,需要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举证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要求。
同时,在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,有必要明确侦查人员应当出庭的情形、出庭的要求以及不履行相关职责的法律后果。 第五,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结果的处理方式。
司法解释规定,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,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、当事人和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。有必要明确法庭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处理方式、告知调查结论的时间和方式等。
第六,二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处理方式。 司法解释规定,二审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,并依法作出处理。
有必要明确人民检察院、被告人能否单独以证据合法性争议提出抗诉、上诉,以及控辩双方二审期间提出之前掌握的证据材料能否采纳等。 三、规范侦查取证的程序和证据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,侦查、起诉、审判阶段都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,但现阶段侦查取证程序尤其是讯问程序仍然有待规范,类似国外将犯罪嫌疑人与警察有效隔离的程序机制尚未建立。
第一,进一步规范侦查讯问程序。中央政法委《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》明确要求:“讯问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,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;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,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。
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、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。 ”上述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贯彻落实。
同时,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讯问时间方面的要求,禁止疲劳审讯;进一步落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;探索建立重大刑事案件讯问时值班律师在场制度。 第二,加强培训,提高侦查取证人员职业化水平。
有必要实行侦查人员专业等级制度,要求命案等重大刑。
转载请注明出处先进范文网 » 书面审查有没有开展的必要(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有哪些)